石化行业:经济下行压力成结构调整动力

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利益,也为防止出现由于行政机关不重新答复引发新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设定期限

在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各部门诉讼法一般都对诉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即只有在法律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非实体权利人则不具有原告资格。从诉权层面上看,刑事公诉权的确立主要基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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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对行政公诉权行使主体理论学说的评价学者们对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但对于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能否行使行政公诉权却存在不同看法。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是与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相适应的,也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权以制约行政权。只不过,由于历史等原因,行政公诉权在我国尚未能上升到立法层面。多元主体—检察机关(检察官)、大陪审团和验尸法官。[11]参见何文燕:《略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因此,我国不能照搬西方国家设置行政公诉权的模式。(一)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权力来源法律监督权是一种专门性的权力,它是检察权的本质所在。[44]沈家本:《寄簃文存·法学盛衰说》[45]《明史·刑法志》。

班朝治事,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以德礼为治世之本,以政刑为治国之具,四者综合为用,既可导民向善,缔造仁政,又可明慎用刑,法致中和从整体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征税权扩张有利于保护整体第三人的权利,这是二者的统一面。如果征税权严格坚守特定纳税人财产权的范围而不触犯任何第三人的财产权,那么,征税权就会受到纳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法定权利的任意侵犯,征税权的实现就难以得到保证。

例如,某欠税纳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该欠税纳税人尚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承担纳税义务,此时,纳税人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税收权益,征税权当然没有扩张的必要。第三,纳税人合并分立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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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更高的层面来讲,征税权不应该与财产权平等,而是财产权人在法律的规范下允许法律所规定的征税权的行使,即财产权人割让自身利益与公共财富,而且征税权不能超越财产权,这是契约社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此可以认为,非居民企业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不能指定扣缴义务人。征税权是宪法保护的合法权利,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税收是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对价。例如,税收撤销权仅能及于纳税人无偿赠与或者以明显低价售于第三人的财产,不能扩张到第三人的其他财产。

从具体制度来看,部分制度的确立还比较粗糙,有待细化,部分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矛盾和冲突,部分制度甚至存在错误。应当通过相关立法的完善确保该项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时间原则强调在没有贡献原则适用的前提下,权利人应当按照自己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行使权利。由此可以间接推论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纳税义务的承担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现代民主宪政下的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意志,因此,独立财产权制度同时伴随着自由处置财产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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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这样的制度,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征税权扩张重在弥补国家税收权益的损失,而扩张的对象仅限于获利的第三人,因此,征税权扩张一般不需要考虑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只要第三人从国家税收权益的损害中获利了,就可以通过征税权扩张将第三人获得的利益用于弥补国家税收权益的损失。本文拟就该问题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进行初步分析。税法上比较常见的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都已经建立。第七,有限合伙人特定情形下对合伙企业纳税义务的承担制度。约定扩张是当事人约定的征税权扩张形式,其扩张的条件、形式程序、扩张的程度等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约定,但法律可以对其相关事项和程序予以约束和规范。法定扩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征税权扩张形式,其扩张的条件、行使程序、扩张的程度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主体都无权予以改变。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一)征税权扩张的必要性征税权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以及税收的合法性向纳税人合法、强制、公平征收其提供公共物品的对价的宪法权力。

行为扩张的主要类型包括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税收优先权、税收担保、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等。如果不能说征税权高于财产权的话,征税权起码是和财产权相平等的一个权利。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义务的承担制度。

获利原则和过错原则是征税权产生的原则,而限度原则则是征税权行使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注释】[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2249Civi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2249[2]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 China[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50条。由此可以间接推论出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义务的承担制度。我们应当在遵循获利原则、过错原则和限度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制度。

研究征税权扩张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是我们科学设计征税权扩张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们正确协调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前提和基础。留置权优先于已经存在的抵押权、担保权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国家税收权益遭受损失是征税权扩张的首要条件,没有这一条件,无论第三人是否获利,征税权都没有扩张的正当性。可以将这种扩张划分为法定扩张与约定扩张。

根据征税权扩张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还是私法。责任扩张全部属于法定扩张,是由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主体特殊的法律责任结构才导致了征税权扩张的情形,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责任最终都要由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合伙人来承担,因此,纳税义务在特定情形下也会扩张到投资者和合伙人的身上。

第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纳税义务的承担制度。例如,税收代位权产生以后,第三人应当向纳税人履行其对纳税人所付的债务,也就是将欠纳税人的财产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撤销权产生以后,第三人应当将通过低价销售或者无偿赠与的方式从纳税人手中获得的财产返还给纳税人。细化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应当遵循获利原则、过错原则和限度原则,在程序上可以考虑两种选择: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法院来行使,税务机关作为原告,第三人作为被告,纳税人作为第三人,如果税务机关可以和纳税人、第三人达成协议,可以不通过法院来行使该项权力。约定扩张是征税权扩张的补充形式,主要包括税收担保、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等。

严格遵循代理制度,税务机关无法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但这种结论会导致国家税收权益的损失。返还扩张的主要类型包括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等。

二、保护第三人财产权的原则征税权扩张有特定的范围和条件,只有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予以扩张。征税权扩张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对征税权扩张进行类型化研究有利于加深对征税权扩张的认识。

(一)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冲突的情形征税权扩张必然会与第三人的财产权发生冲突,由于纳税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差异导致了这种冲突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参考文献】{1}翟继光.财税法原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269.{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29.{3}陈敏.德国租税通则(M).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306.{4}王卫国.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48.{5}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86.{6}(日)金子宏.战宪斌,等译.日本税法(M).法律出版社,2004.483. 进入专题: 征税权 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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